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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670号梁早祥,邹沁桐与邝允仪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早祥,邹沁桐,邝允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梁早祥,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邹沁桐,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邝允仪,女,汉族,1986年5月1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梁早祥、邹沁桐诉被告邝允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邝允仪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梁早祥、邹沁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经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本院依法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参与分配,并已将有关参与分配的材料送达给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债权已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经穷尽执行措施,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6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