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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巴图巴音与巴特尔朝格图、仁布和、小阿民布和、朝格巴德日呼、毕力格、乌力吉和希格、莫里根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图白音,巴特朝格图,仁布和,小阿民布和,朝格巴德日呼,毕力格,乌力吉和希格,莫里根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4022号原告巴图白音,男,1987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巴特朝格图,男,出生年月日不详,5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仁布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5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小阿民布和,男,出生年月日不详,3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朝格巴德日呼,男,出生年月日不详,31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毕力格,男,出生年月日不详,4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乌力吉和希格,男,出生年月日不详,32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莫里根图,男,出生年月日不详,4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图巴音与被告巴特尔朝格图、仁布和、小阿民布和、朝格巴德日呼、毕力格、乌力吉和希格、莫里根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图巴音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 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