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宿州市汇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家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汇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王家亭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427号原告:宿州市汇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杰。委托代理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亭,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汇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家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汇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汇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汇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宿州市汇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