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秦兵与孙继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兵,孙继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89号原告:秦兵。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继海,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兵诉被告孙继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未收集完整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兵负担。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岳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