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小栋与牛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小栋,牛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武小栋,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振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武小栋与被执行人牛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华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牛振荣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牛振荣银行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华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倪 荣 贵代理审判员 慕 登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