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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亿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亿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云祥(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亿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亿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亿凯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受理费3643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川西卡柯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