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岳昌与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高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赵岳昌。被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高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岳昌与被告甘肃天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高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未提出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岳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赵岳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运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