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永胜与东平县南水北调办公室、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胜,东平县南水北调办公室,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王永胜,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吉祥,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县南水北调办公室住所地:东平县移民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永洪,山东泰安蓝天律师(泰安高新区)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法定代表人:王秀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东平县南水北调办公室、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8元,由原告王永胜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