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3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丽艳诉被告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397号原告崔丽艳,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青梅,女,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丽艳诉被告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丽艳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丽艳因与被告青梅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崔丽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桂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