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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王兴志,长春诺一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志,长春诺一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王兴志,男,汉族,1947年11月1日生,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诺一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世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志与被告长春诺一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兴志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江佰彦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人民陪审员  宋佳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