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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和平,邻水县兴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竹珍与被告李德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竹珍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甘竹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甘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永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峻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