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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7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7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8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王×之父),男,1960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利杰,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2月,张×向原审法院诉称,我与王×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王×1。婚后对方未尽到父亲的应有职责,对女儿不管不问,不承担女儿的住院和生活费。现我们的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8000元,由对方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17781.19元,对方的退伍及自主择业费归我所有,对方在2014年8月至11月的工资归我所有。王×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们结婚的时间很短,没有感情基础。我为与对方结婚欠有五万多元的外债,结婚时的礼金在对方处,我的工资卡也交给了对方。孩子我方可以自行抚养。原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与王×于2013年6月相识,2014年3月登记结婚,2014年7月生一女王×1。两人婚后常因琐事争吵,矛盾不断,现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讼中,王×以张×是婚前怀孕为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王×1与其是否有血缘关系。2015年3月,××××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王×、张×是王×1的生物学父母,鉴定中同时查出王×1的体内有Y染色体,为男性基因,王×1对此今后需手术治疗。王×1出生后已花费医疗费14124.36元。王×现已复员,其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共为七万余元。张×、王×现均无业。两人结婚一年间因生活产生共同外债217781.19元。王×1出生后一直由张×独自抚养,王×未看望过孩子。庭审中,双方对王×退伍前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由谁支配一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亦无法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技术鉴定研究所的鉴定文书、信用卡消费帐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原审认为,张×与王×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两人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引发矛盾,相互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信任,王×质疑孩子的血缘出身,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有利于子女今后成长的角度出发,王×1由张×抚养为宜。考虑到张×因抚养子女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故在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的负担上,法院对张×予以照顾。王×1今后的医疗及教育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判决:一、张×与王×离婚;二、婚生之女王×1由张×抚养,王×自二○一五年六月起每月支付王×1子女抚养费八百元,至王×1十八周岁时止;三、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二万元。四、共同外债二十一万七千七百八十一元一角九分,由张×负担八万元,由王×负担十三万七千七百八十一元一角九分。五、驳回张×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债务认定不清,并要求抚养孩子。张×同意原判。二审所查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张×与王×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两人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引发矛盾,相互之间丧失了基本的信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不持异议。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今后成长的角度出发,王×1由张×抚养为宜。考虑到张×因抚养子女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故在财产分割和共同债务的负担上,应对张×予以照顾。至于王×所提外债问题,其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王×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懿荣审 判 员  胡 沛代理审判员  白然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