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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石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53号原告石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陈胜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炯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