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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真真,周振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3360号原告郑真真,女,生于198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周振伟,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真真诉被告周振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真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真真负担。审判员 :靳炳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