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8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权,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漆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兴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