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黄海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黄海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93号原告王立军,男,住银川市。被告黄海坪,男,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黄海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立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原告王立军负担。审判员 魏香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甘 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