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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二文与交口县桃红坡镇西宋庄村民委员会赵圪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二文,交口县桃红坡镇西宋庄村民委员会赵圪垛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韩二文。被告交口县桃红坡镇西宋庄村民委员会赵圪垛村民小组。负责人孔明明,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孔繁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韩二文诉被告交口县桃红坡镇西宋庄村民委员会赵圪垛村民小组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二文、被告交口县桃红坡镇西宋庄村民委员会赵圪垛村民小组的委托代理人孔繁强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2007年,经我多方联系,从中撮合,最终被告与国晔公司达成了挖煤协议,并实际履行。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给我中介费10万元,并出具了10万元的欠据,后经我多次找被告村干部,被告不予支付。在被告进行村村通工程建设时,被告让我给其村运送不同规格的石子后一并支付,我先后给被告送24523元的石子,在工程完工后,我要求被告连同中介费一并支付,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付直至现在。为索要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支付中介费和石子款1245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欠条一支。证明被告村民小组欠款事实。2、石子款。证明欠石子款24523元,是被告村民小组欠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对10万元未挂账,村干部有会议记录,现没有证据,不认可,没有负责人签字。对证据2、有这事,具体要回去核实。被告口头答辩称:中介费10万元,前任有两个干部,孔明明上任后未交任何账务,不认可。石子款24523元当时我是收料,兑票,现在无收入,有收入付款。被告至庭审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交口县桃红坡镇西宋庄村民委员会赵圪垛村民小组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内容为“欠到韩二文与国晔公司介绍挖机一事中介费壹拾万元”。原告提供19支2012年的过磅单,收料人为孔繁强及凡建。原告为索要形成诉讼。上述全部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欠据及过磅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24523元石子款,原告提供的是过磅单,非结算单或者欠款单,被告对此欠款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与被告的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给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石子款2452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中介费)10万元,虽然盖有被告村民小组公章的欠据但没有负责人签名,且被告也不予以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其他旁证证明该欠款是合法所得。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交口县桃红坡镇西宋庄村民委员会赵圪垛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二文2452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90元,由被告交口县桃红坡镇西宋庄村民委员会赵圪垛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司贵生人民陪审员  冯海亮人民陪审员  庞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红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