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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414号原告杨某某,女,农民。被告黄某某,男,农民。法定代理人黄正仑,男,农民,系黄某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日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