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诉彭爱国犯盗窃罪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225号公诉机关洪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爱国,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1月29日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24日被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泽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爱国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爱国、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彭爱国单独或与他人驾驶二轮摩托车到洪泽县岔河镇、朱坝街道办事处及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等地实施盗窃5起,盗窃家禽共计价值人民币8500余元。后被告人彭爱国将盗窃的家禽全部以低价卖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系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夜,被告人彭爱国和他人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周王村,窃得何某家母鸡12只、王某家母鸡6只,共计重约27公斤,价值人民币972元。2、2015年4月22日夜,被告人彭爱国到洪泽县岔河镇施汤村,窃得徐某甲家母鸡18只、杜某乙家母鸡25只、徐某乙家母鸡7只、杜某甲家母鸡7只及公鸡1只,母鸡共计重约85.5公斤、公鸡重约2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3118元。3、2015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彭爱国到洪泽县岔河镇唐圩村,窃得吴某家母鸡5只、卞某家母鸡3只、杜某丙家母鸡4只、张某乙家母鸡14只及公鸡1只,母鸡共计重约39公斤、公鸡重约2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444元。4、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彭爱国到洪泽县朱坝街道办事处马棚村,窃得赵某甲家母鸡7只、赵某乙家母鸡8只、赵某丙家母鸡5只、钱某家母鸡4只、窦某家母鸡1只,共计重约39.5公斤,价值人民币1422元。5、2015年6月8日晚,被告人彭爱国到洪泽县岔河镇超群村,窃得袁某乙家鹅7只,后又到岔河镇韦集村张西组,窃得蒋某家母鸡11只、韦某家母鸡5只、张某丙家母鸡3只及三黄鸡1只,母鸡共计重约28.5公斤、三黄鸡重约3公斤、鹅共计重约31.5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632元。被告人彭爱国、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彭爱国、陈某已退赔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彭爱国、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王某、徐某甲、杜某甲、徐某乙、杜某乙、吴某、卞某、张某乙、杜某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钱某、窦某、韦某、蒋某、张某丙、袁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袁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通某、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2)淮法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书、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01)楚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出所登记表、洪泽县公安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彭爱国、陈某的照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彭爱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爱国、陈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爱国多次盗窃、被告人陈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爱国、陈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爱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潘慧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