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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刘伟、谢双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军,刘伟,谢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47号申请执行人张明军,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伟,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谢双双,男,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明军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伟、谢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二被执行人刘伟、谢双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张明军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3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借款本金12.5万元于2015年9月25日偿还申请人3万元,剩余本金9.5万元于2016年2月1日前偿还完毕,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的全部利息。由被执行人刘伟承担案件的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33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3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