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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曹文法与姚海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法,姚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曹文法,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姚海东,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执行的曹文法与姚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又无存款及其它财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