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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荣生与刘晓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生,刘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48-1号申请执行人徐荣生。被执行人刘晓辉。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晓辉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辉的银行存款347652.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