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荣生与刘晓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生,刘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48-1号申请执行人徐荣生。被执行人刘晓辉。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晓辉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晓辉的银行存款347652.2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