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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邹平县瑞特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瑞特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吕肖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邹行初字第27号原告邹平县瑞特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眀集镇南宋村。法定代表人宋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玉仁,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邹平县财税劳动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马兴无,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倩,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吕肖迎,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瑞特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吕肖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平县瑞特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0元,由原告邹平县瑞特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文芳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