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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邵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365号原告:邵某,居民。被告: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