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谭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785号原告谭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6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贾钟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