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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殿军申请谢爽军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军,谢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李殿军,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谢爽军,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执行人李殿军与被执行人谢爽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殿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到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租赁费363000元,案件受理费6745元,合计3697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