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宋宗杰诉刘跃峰、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宋宗杰,男,汉族,1965年4月27日出生。被告:刘跃峰,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被告: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宗杰诉被告刘跃峰、信昌建设集团(洛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宗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任智昌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改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