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执字第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胜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831号罪犯刘胜利,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04年7月29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胜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月13日,被告人刘胜利予以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3月2日止。2013年9月11日,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沛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四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3年12月1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徐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8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刘胜利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和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帐、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胜利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1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原判财产刑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同改罪犯证词、罪犯个人计分考核台账、改造小结、普法教育学习心得、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罪犯财产类判决执行情况调查表、罪犯狱内大帐清单、还款计划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胜利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罪犯刘胜利被判处的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利准予减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玲审 判 员 万 焱代理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甜甜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