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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海鹰与被告海勇、杨英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鹰,海勇,杨英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602号原告肖海鹰,男,汉族,邵阳市人。被告海勇,男,回族,邵阳市人。被告杨英石,男,汉族,邵阳市人。原告肖海鹰与被告海勇、杨英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堂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海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勇、杨英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海鹰诉称:被告海勇因做生意需要,于2013年4月3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现金,约定半年内归还本息,月息4%,若不能按照约定还款,承诺愿用海勇的工资作抵押,并出具借据和银行工资卡记录。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见人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海勇、杨英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2,165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即月息2%计算至2015年7月23日,顺延照计);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海勇、杨英石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被告海勇向原告肖海鹰借款现金25,000元,提供工资卡并出具了借条,被告杨英石为被告海勇提供担保。借条载明:“今借到肖海鹰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用于做生意,借期六个月归还本息,月利率4%,愿用工资作抵押。借款人:海勇,2013年4月3日;担保到还清为止,担保人:杨英石,2013年4月3日”。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海勇仅支付利息至2013年7月,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身份证、借条、工资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海勇向原告肖海鹰借款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海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海勇没有归还原告的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海勇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为4%,现原告只主张按月利率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海勇支付利息12,1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杨英石对海勇向肖海鹰的借款提供担保,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杨英石对海勇向肖海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肖海鹰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12,165元(按月息2%计算至2015年7月23日,顺延照计);二、被告杨英石对海勇上述第一项所欠肖海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65元,由被告海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堂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