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与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30号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896027-8。法定代表人:程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管斌,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传求,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徐大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诉被告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50713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并由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新辰置业有限公司50713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约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