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福祥与王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于福祥,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王丽,现住榆树市。被告王立君,现住榆树市。原告于福祥诉被告王立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清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福祥的委托代理人王丽,被告王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福祥诉称,2014年4月12日13时,王立君放荒时将其家承包的福利村东山坡林带树苗烧了1000多棵、1000多棵小榆树、200多棵柞树,经其造成20000多元的经济损失。二人因无法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为此诉到法院,要求王立君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诉讼费由王立君承担。王立君辩称,于福祥家的树是我放荒时烧的,但没有烧毁那么多,我不同意赔偿。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13时许,王立君在自家地里烧荒时,将于福祥承包的位于刘家镇福利村东山坡的林木烧毁。因双方对烧毁林木的数量及价值发生争议,于福祥申请鉴定。后经本院委托,2014年10月29日,吉林省林业产(商)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NO:2014005号鉴定报告,结论为:火烧林地为人工杨树幼林地,榆龄为3年,林内有少许天然榆树、柞树等。火烧林地范围内的杨树幼苗全部死亡,榆树、柞树部分死亡。因火烧导致死亡的树木总株数为1005株。其中杨树幼树死亡952株,榆树幼树死亡14株()、柞树死亡39株(平均胸径10㎝)。2015年6月29日,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榆价认鉴字(2015)第7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榆树14株,单价113.3元,鉴定金额为1586元;杨树952株,单价3.3元,鉴定金额为3142元;柞树39株,单价510元,鉴定金额为19890元;合计为24618元。于福祥申请鉴定、评估总计花费10838元。现于福祥为要求王立君赔偿损失诉到法院。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毁损。王立君放荒时将于福祥的林木烧毁,造成其财产损失,王立君应予赔偿。对于烧毁的林木数量及价格以鉴定报告和价格认证书为准。王立君要求对被毁林木的存活率及残值进行鉴定,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递交鉴定费用,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法律后果。于福祥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君赔偿原告于福祥林木损失24618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元,鉴定费及评估费10838元,由被告王立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