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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大民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洪春与秦真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洪春,秦真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张洪春,居民。被申请人秦真勤,居民。申请人张洪春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沛县卫校东侧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78)。申请人张洪春以其名下位于大屯矿区江苏路东工商分局商住楼中楼303室住房一套(沛房权证大屯字第××号)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沛县卫校东侧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78);二、查封申请人张洪春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张洪春名下位于大屯矿区江苏路东工商分局商住楼中楼303室住房一套(沛房权证大屯字第××号)。申请保全费3020元由张洪春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