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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930号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经营者吴迅,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梁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已减半),由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