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中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尹锦伯与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锦伯,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中行初字第78号原告尹锦伯。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沈志定,该县县长。被告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卫初,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锦伯诉被告邵东县人民政府、邵东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一案中,原告尹锦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锦伯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锦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锦伯负担。审判长  蒋红玲审判员  尹东初审判员  李俊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 庆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