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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周彩琴与白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彩琴,白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周彩琴。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白万海。原告周彩琴与被告白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广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会林与被告白万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彩琴诉称,2013年6月1日,被告在环县境内从事钻井业务,因资金周转借原告50000元,约定利率2分,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后被告归还1万元,下剩4万元,被告于2015年8月21日重新出具了借条。现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万海辩称,原告陈述的下欠4万元借款属实,约定的利率2分的意思是月利率20‰。现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展期。本院认为,被告白万海承认原告周彩琴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周彩琴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被告对此无异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但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应按起诉之日为请求之日即2015年8月21日视为逾期之日,由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万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彩琴借款本金4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白万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所规定的履行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李广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