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董久明与杨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久明,杨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董久明(又名董明)。被执行人杨飞。董久明与杨飞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泽商初字第0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告杨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2320元。申请执行人董久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2928元。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杨飞配偶赵蕊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杨飞以张友智伪造授权委托书等为由向本院审监庭提出申诉,本院审监庭已立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决组同意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泽商初字第0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邱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