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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谢廉与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李海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廉,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李海斌,刘兰芝,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谢廉。委托代理人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被告李海斌。被告刘兰芝。被告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廉与被告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李海斌、刘兰芝、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廉负担。审 判 长  刘成文审 判 员  姚松杰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