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谢廉与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李海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廉,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李海斌,刘兰芝,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谢廉。委托代理人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被告李海斌。被告刘兰芝。被告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廉与被告巢湖市新海液化气有限公司、李海斌、刘兰芝、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廉负担。审 判 长 刘成文审 判 员 姚松杰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