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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黎弟刚与胡北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弟刚,胡北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黎弟刚,男,生于1978年1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胡北辰,男,生于1989年7月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黎弟刚申请执行胡北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北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黎弟刚工人工资23000元、案件受理费187.50元,被执行人胡北辰已支付1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胡北辰现无车辆及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胡北辰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黎弟刚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古蔺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代理审判员  王尚钦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