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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瑞与上海波涛装饰集团德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朝霞、刘西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上海波涛装饰集团德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朝霞,刘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张瑞,男,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上海波涛装饰集团德州装饰工程有限���司。法定代表人:刘朝霞。被执行人:刘朝霞,女,1981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刘西旺,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朝霞之夫。本院在执行(2013)庆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张瑞申请执行上海波涛装饰集团德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朝霞、刘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庆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