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汉天宁水表有限公司与武汉铁路局、武汉华鼎创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97号原告武汉天宁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谢贤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凯,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铁路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汪亚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锋明,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彭曦,该局企管处法律顾问。被告武汉华鼎创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鲁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号。法定代表人景新华,该区区长。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宁水表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铁路局、武汉华鼎创投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铁路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属于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其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案应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请求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且被告武汉铁路局的住所地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故本案应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武汉铁路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审判员 毛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