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物海钢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海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豫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物海钢材有限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物海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310国道钢材城市场1号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富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杏娟,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仁安,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谷西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龙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继隆、董长存(实习),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物海钢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海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豫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物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富国及委托代理人郭杏娟,上诉人林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仁安,被上诉人洛阳市远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符继隆、董长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本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关若泰审判员 程钰珉审判员 贾红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