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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6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黎某平与郑某玲离婚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平,郑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95-2号申请执行人黎某平。被执行人郑某玲。申请执行人黎某平与被执行人郑某玲离婚纠纷一案,原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电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郑某玲应负担婚生子女黎XX与黎XX每月抚养费共3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黎某平,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义务,至2015年6月30日止共拖欠抚养费14100元未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电白县、茂港区人民法院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合并成立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明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