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明理与曾祥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249-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理,男,汉族。被执行人:曾祥龙,男,汉族。刘明理申请执行曾祥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刘明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祥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