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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明理与曾祥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0249-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理,男,汉族。被执行人:曾祥龙,男,汉族。刘明理申请执行曾祥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刘明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祥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