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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刘永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定代表人:林述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永与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人格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蚌埠美佛儿国际学校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1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万功培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