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陈林、孔祥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陈林,孔祥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王海波。被告:陈林。被告:孔祥婷。原告王海波与被告陈林、孔祥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梅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