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强强与施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强,施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吴强强,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施修平,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强与被告施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强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92.5元,由原告吴强强负担。审 判 长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黄炎玲人民陪审员 薛艳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显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