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刘庆怀、陈素霞、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刘庆怀,陈素霞,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汪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晓洪,男,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凤良宝,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庆怀,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陈素霞,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王松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诉被告刘庆怀、陈素霞、无为县四惠大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告准备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0元减半收取4105元,免与交纳。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