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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卫宾诉被告辽宁顺世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明阁、吴建祥、谭炎宾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宾,辽宁顺世通投资有限公司,李明阁,吴建祥,谭炎宾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170号原告孙卫宾,男。委托代理人郑伟东,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顺世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卫宾,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明阁,女。第三人吴建祥,男。第三人谭炎宾,男。原告孙卫宾诉被告辽宁顺世通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明阁、吴建祥、谭炎宾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现原告未能到庭接受询问,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卫宾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审 判 员  孙 博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