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兰执字第4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刘进玉、张炳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刘进玉,张炳群,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兰执字第435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进玉。被执行人张炳群。被执行人刘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刘进玉、张炳群、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兰山证执字第68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伟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红土屯村0010号房权证号为临罗字第××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