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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单佳佳与王玲玲、计长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佳佳,王玲玲,计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单佳佳,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王玲玲,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计长元,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单佳佳与王玲玲、计长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百度搜索“”